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是一则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下发的一则规范,作为行为准则和工作准则。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
文 号:沪城管〔2007〕2号
发布日期:2007-1-4
执行日期:2007-1-4
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已于2006年3月1日施行。《办法》对各部门在管理和监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方面的职责做了明确规定,各区县语委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监测工作网络,对公共场所用语用字进行监测;对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办法》规定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予以纠处。
为推进《办法》的实施,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和上海市语委共同研究制订了《上海市公共场所社会用字监测与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