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卫生部等十部委颁布实施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教委有关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教职工自备汽车日趋增多的状况,为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区域内秩序的稳定,进一步规范教职工机动车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本校教职员工私人车辆进入学校,均须先到总务处办理登记手续,出具相关齐全的资料(驾驶证、行驶证),与校方签订《机动车停放协议》,填写《机动车进入校园登记表》,并领取车辆通行证。未办理通行证的车辆,门卫执勤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严禁在校内无证驾驶。
二、机动车进入(离开)校园时,必须与学生上学(放学)的通道分离。车辆进出学校必须减速行驶,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确保安全。车辆在学校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
三、车辆停放应按照学校指定的区域、车位停放。
四、车主应保管好自己车内物品(贵重物品请勿放在车内),并由个人承担保管责任。
五、禁止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如有需要,须由校方同意方可进入。
六、驾驶人员违反本规定引发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