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师:
您们好!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4号)文件精神,按照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的工作安排,现将我系统2023年度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教科研成果鉴定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1. 受理范围依照市教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受理学科:语文、政治、德育一、德育二、教育管理、数学、物理、化学、外语、历史、地理、生物、体育、音乐、美术、劳动技术教育、校外教育、计算机、教育和心理学、幼教、跨学科教育、特殊教育、社区教育。
二、鉴定材料报送要求
1. 教科研成果送审类型
申报对象提供的教科研成果须为任中级职务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成果类型需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论文(含技术总结等)。申报人提交代表本人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论文(含技术总结等),提交的论文(含技术总结等)应是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的或在区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过的。
(2)课题。送审鉴定的课题须为区级及以上的课题且申报人排名前三。提交课题须注明承担部分,并提交《非独立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个人贡献情况表》。
(3)专著、教材或论文集。送审鉴定的教科研成果为公开出版的专著、教材或论文集,须在网上提交完整的材料。
(4)校本及以上课程。送审鉴定的教科研成果为校本及以上课程,须提交《校本及以上课程基本情况表》和所使用的教材,且应符合02附件一中的有关要求。
(5)市级及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的自创教学资源。须提交《自创教学资源基本情况表》和自创资源完整材料,且应符合02附件一中的有关要求。
2. 为了强化申报人的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评审环境,本次送审鉴定的教科研成果申报人须在线签订《申报人诚信承诺书》。
3. 提交的教科研成果须与申报教师所任教学科和申报学科相一致。教科研成果鉴定结果有效期为三年(含当年)。
4.今年教科研成果鉴定继续采用双向盲审的鉴定形式,因此,送审鉴定的成果中不能出现申报教师相关的个人信息,如本区、姓名、工作单位等明确指向个人信息的内容。正式出版、发表、获奖、交流、课题等教科研成果相关证明上传至申报系统,具体上传要求详见02附件二。
三、申报工作流程
本年度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教科研成果鉴定工作将继续实行网上申报、审核和评审的形式,申报系统网址为(https://i-pjzcps.shec.edu.cn/#/hall/shjypgy)。请本部申报教师联系人事办公室小陈老师、奉贤校区申报教师联系奉贤校办小黄老师开通“上海市普教教师职称评审平台”系统账号(联系时请提供以下必填项:身份证号、最高学历、学位、手机号码、邮箱)。请申报教师仔细阅读平台操作手册。
申报工作流程和要求详见02附件三。
四、日程安排
1. 4月12日(周三)-4月21日(周五):申报教师本人仔细阅读附件教师操作手册后,按照操作手册的说明完成自己教科研成果的网上申报。并提交相关纸质材料至人事办公室(奉贤校区教师交至奉贤校区校办)。
2. 4月21日(周五):学校将审核通过的成果在平台上提交至区教育人才中心进行审核。(请务必在截止时间前提交,过时将无法提交)
3. 区教育人才中心复核申报教师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市教委文件要求,材料是否齐全。确认每位教师提交的成果没有出现所在区、姓名和工作单位等指向个人信息的内容。
4. 7月初:反馈鉴定结论
五、特别注意事项
1. 如有教师使用“校本及以上课程”或“市级及以上信息化平台分享的自创教育资源”进行教科研成果鉴定的。请及时告知人事。
2.非独立成果的《非独立完成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个人贡献情况表》,从今年起需要在线填写、打印后,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学校和区教育局职能部门盖章、完成人签名后再提交(无需匿名)。一个成果的非独表信息一旦确定后,不能改变(包括完成人顺序、贡献率等),一定要注意填写。且第一作者所在区县为本区的申报教师于04月18日周二前将填好的纸质表格交至人事办公室(奉贤校区申报教师交由奉贤校办转交),由学校统一送至黄浦区教育人才中心加盖“所属区(教育职能盖章)”后返还老师上传平台。
3.从今年起,课题的证明材料新增结题申请书。课题的证明材料必须提供课题立项证明、结题申请书、结题证明。
4.预告知:从2024年起,论文查询的四大数据库(知网、万方、维普、龙源)将调整为三大数据库(知网、万方、维普),不再使用龙源数据库。
5.根据教委人事处、市教育评估院会议精神,今年的副高评审初定7月中旬布置,9月初提交材料给评估院。具体时间以后续正式通知为准。
提醒:
1、关于教科研成果鉴定平台操作(含副高、正高):“成果上传”须整合成一个PDF或word 后上传。“证明材料”须按顺序要求整合成一个PDF后上传在相应栏。多个上传的需退回修改,以免材料丢失。
2、如拟连续申报(含副高、正高),满足续报条件的教科研成果必须参加此次鉴定,否则不能续报。
02附件一、二、三、四:教科研成果鉴定要求和程序(OCR).pdf
03关于《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中“其他较高水平教育教学实践研究成果”相关内容的说明(试行).pdf